陳志雲涉貪 上訴庭促改判罪成

社會

發布時間: 2015/10/2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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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電視前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前助手涉貪案,律政司不服兩人脫罪第二度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將兩人定罪及判刑。

陳聞判後仍面露微笑,代表律師則指未知會否上訴。

陳志雲的現任僱主商台則透過對外事務部發出聲明,指相信陳的個人誠信,陳於商台的首席智囊及節目主持人職位仍不變,如有需要,陳可隨時要求休假。

陳志雲被指於09年12月31日,透過由前助手兼思潮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董事叢培崑安排,收取奧海城的11.2萬元報酬,以演出《志雲飯局》附加版,陳、叢早前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經兩度審訊後仍被裁定無罪,律政司早前第二度上訴,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

上訴庭判詞中歸納,本案上訴的重點議題在於陳、叢兩人是否已就其收取報酬一事提供合理辯解。陳於案中一直依賴無綫對其就外間工作取酬一事予以默許作辯護理由,叢作為助手,亦合理地相信陳已就取酬接受外間工作一事取得無綫批准。

上訴庭指出,涉案《志雲飯局》附加版與過往陳所擔任的取酬外間工作性質有異,因前者與無綫的業務相關,但原審法官卻未有考慮這一點,便以無綫曾多次批准陳取酬擔任外間工作為由,裁定若陳提出申請,無綫亦會批准其出席涉案活動的裁決是毫無根據亦屬錯誤。

上訴庭又批評若陳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就取酬工作向無綫作出申請,反映他對法律的無知及誤解,而無知及誤解並非合理的答辯理由。至於叢則未能提出任何合理理由,以證他有理由相信陳已獲得無綫批准。

案件押後至下月於區域法院再訊,兩人准以10萬元保釋,不得離港。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彭偉昌;案件編號:CACC92/13、183/14;11月13日再訊。